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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1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特别授权,系李某姐姐。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丁某,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商丘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勇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