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81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特别授权,系李某姐姐。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丁某,女,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住商丘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勇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