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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庆节申请执行陈维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节,陈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节,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维萍,曾用名陈燕,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庆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维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维萍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和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维萍无以上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目前被执行人陈维萍刚服刑回家且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履行义务。本案申请人由于无法联系,本院给申请人邮寄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现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本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