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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简讯、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讯,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案由:执行异议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异8号案外人:李井海,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简讯,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在本院执行简讯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井海于2017年3月22日对执行高碑店市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1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井海称,2014年10月,张海龙购买了河北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高碑店市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1号房产(只交首付款21万元,签订了购房合同),因张海龙欠申请人借款20万元及利息无力偿还,张海龙于2016年6月8日和申请人签订了房屋抵账协议,张海龙以21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抵账给了申请人,双方约定协议生效后的银行贷款约30.5万元有申请人偿还,协议生效当日,张海龙将购房手续和住房钥匙交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入住该房屋居住至今。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还清银行全部贷款,在2017年1月14日准备和河北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更名手续时才得知该房产在2016年7月22日被贵院查封,限制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该房产抵账协议自2016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随之转移至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入住,现已偿还完毕银行全部贷款,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贵院于2016年7月22日裁定查封该套住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院查封申请人的住房查封手续有误,没有对实物进行查封,没有通知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综上所述,请求一、裁定中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1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二、解除申请人已被查封的位于高碑店市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1号房产,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申请执行人简讯称,异议人借款给被执行人20万元的事实经过、借款给付的时间及方式、利息约定、偿还情况,房屋抵账协议是否为张海龙真实自愿签订、是否经李静同意、是否为张海龙本人和异议人亲笔签署、抵账协议墨迹和笔迹形成的真实时间、抵账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异议人是否入住房屋、入住时间,房屋装修人是否为异议人、装修时间,房贷是否由异议人予以清偿、清偿时间,申请执行人对此均存有异议,请异议人用证据一一予以证实,恳请贵院一一予以查明。张海龙表示不存在与异议人达成房屋抵账协议的事实且不认识异议人。2016年6月份至11月份该房屋都是由申请执行人居住,钥匙是由申请执行人配备。2017年春节前,申请执行人发现房屋被换锁。异议人于贵院审理(2016)冀0684民初1834号案件过程中就已知晓执行标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如果异议人确属被查封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到现在拍卖房产了才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常理、情理。贵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所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张海龙婚前出资购买,与李静即张海龙前妻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银行房贷,由被执行人进行房屋装修的合法财产。被查封房产合法产权人是被执行人,而不是异议人。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本院查明,因申请执行人简讯与被执行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简讯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对高碑店市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1室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房屋产权的确认属实体权利问题,应通过异议之诉解决。本院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高碑店市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2号楼1单元1901室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已生效。现案外人李井海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井海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