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英昌宏与被告李西坤、王庆明、王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昌宏,李西坤,王庆明,王绍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179号原告:英昌宏。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波,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西坤。被告:王庆明。被告:王绍广。原告英昌宏诉被告李西坤、王庆明、王绍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英昌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昌宏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