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7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芝荣、文佳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芝荣,文佳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3民初260号原告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华坪县中心镇柳溪社区*组。法定代表人陈卫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姣,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芝荣,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被告文佳丽,女,傣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住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张梦姣、被告吴芝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20万元,至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40700.00元;支付按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被告吴芝荣向原告申请贷款,被告文佳丽自愿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被告吴芝荣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吴芝荣仍然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吴芝荣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文佳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诉讼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吴芝荣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为18%。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吴芝荣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文佳丽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被告吴芝荣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予以支付。被告文佳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芝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坪县长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至2017年2月27日利息40700.00元,2017年2月28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0万元按18%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文佳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佳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芝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00元,由被告吴芝荣、文佳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加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