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金春燕与王济友、丁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燕,王济友,丁正标,庄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241号原告:金春燕,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现住瑞丽市。被告:王济友,男,汉族,现年45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被告:丁正标,男,现年42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被告:庄礼,男,汉族,现年50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原告金春燕与被告王济友、丁正标、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金春燕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春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吞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