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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金春燕与王济友、丁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燕,王济友,丁正标,庄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2民初241号原告:金春燕,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浦江县,现住瑞丽市。被告:王济友,男,汉族,现年45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被告:丁正标,男,现年42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被告:庄礼,男,汉族,现年50岁,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原告金春燕与被告王济友、丁正标、庄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金春燕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春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吞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