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凤英与凌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英,凌德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66号原告:崔凤英,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凌德平,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崔凤英与被告凌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凤英负担。审 判 长 徐 娜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