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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苏峰与张灵莉、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峰,张灵莉,刘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529号原告:苏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灵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森,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苏峰与被告张灵莉、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