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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89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8号1门。 法定代表人:周遵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赵文海,男,193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