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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农机专业合作社,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农机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0月17日生,满族,住北镇市某某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