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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曹小琴、夏仕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琴,夏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371号被执行人曹小琴,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夏仕刚,别名胡钱勇,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绥阳县。曹小琴、夏仕刚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曹小琴罚金5,000元,判处夏仕刚罚金3,000元。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小琴、夏仕刚正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3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