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秋与董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董长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432号原告:杜秋,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城,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董长岁,男,5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杜秋与被告董长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长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200元,并自2016年3月21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被告在我处赊购一台柴油机欠款42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6年11月15日还款。此款逾期经我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董长岁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董长岁与杜秋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董长岁未按约定给付欠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杜秋主张的利息诉请,因其提举的欠据中明确载明超过一个月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可认定逾期一个月后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长岁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杜秋给付欠款42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始以4200元为本金,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长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