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14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骏,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骏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骏应缴纳罚金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骏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250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