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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韦孝平与苏多广、任贻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孝平,苏多广,任贻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985号原告:韦孝平,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夫,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多广,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任贻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韦孝平诉被告苏多广、任贻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韦孝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韦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韦孝平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