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安丘佳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安丘佳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646号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现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安丘佳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立华。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佳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