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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世红与被执行人陶福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红,陶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陈世红,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陶福美,女,汉族,1984年11月24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福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红与被执行人陶福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福美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140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