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储召祥与王凯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召祥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凯,男,汉族,系陕A150**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储召祥,女,汉族。储召祥申请王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陕0921财保32号民事裁定,对王凯所驾驶的陕A15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王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凯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万元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凯所驾驶的陕A150**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