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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秦省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秦省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栾本营,行长。住址: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48号。被执行人:秦省心,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秦省心借款合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秦省心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秦省心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省心银行存款871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