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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李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军,李志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166号原告王红军,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马冰,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敏,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红军与被告李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军诉称,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白壁镇××王××与××路交叉口东南角欣合苑(现为安居苑)5号楼东单元20层西户出卖给原告,房屋协商价格为21万元。同时约定2016年11月3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相应房款,被告将该房屋的购房票据及购房合同交付原告。现被告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诉讼请求:1、依法确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价值210000元);2、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红军起诉被告李志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李志敏已于2016年11月30日死亡,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红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人民陪审员  陈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