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被上诉人曹恩伟诉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郭艳霞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郭艳霞,曹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辽10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阳市新华路79-1号。法定代表人程绍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宏伟,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产权产籍管理处工作人员,现住辽阳市白塔区石牌小区。委托代理人钟毓,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艳霞,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庆阳街*组******号。委托代理人吕岩,系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恩伟,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南郊街190。委托代理人熊高伟,系辽阳市白塔区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庆实,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组***号。被上诉人曹恩伟诉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郭艳霞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及郭艳霞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宋宏伟、钟毓、上诉人郭艳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岩、被上诉人曹恩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高伟、吴庆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曹恩伟于2010年9月15日以拍卖方式竞得房屋所有权证为辽市字第00168135号、第00168136号、第00168137号、第00168138号、第00168139号、第00168140、第00168141号、第00168142号、第00168143号共九处房屋(竞买时该九处房屋被辽阳县人民法院扣押),并于次日交纳了拍卖款。2010年9月20日,辽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辽县执字第455-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6-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7-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8-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9-1号、(2006)辽县执字第461-1号、(2006)辽县执字第464-1号、(2006)辽县执字第473-1号、(2006)辽县执字第47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诉争的九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恩伟所有,曹恩伟可持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中(2006)辽县执字第457-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8-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10月15日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2010年10月8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向辽阳市产权产籍管理处下发(2006)辽县执字第453-4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包含本案诉争的九处房产在内的网点的查封,并于同日送达辽阳市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郭艳霞于2010年12月17日向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属职能部门辽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文圣区东京陵浴池南1389.08平方米的房屋九照并一,产权产籍管理处受理其申请后,对申请的房屋进行了调查,郭艳霞缴纳了相关税费,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为第三人郭艳霞发放了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003594**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1月13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向辽阳市产权产籍管理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包含本案诉的9处房产在内的22处房产的产权产籍过户手续。被告下属的产权产籍管理处于2011年8月30日在辽阳日报发布公告,限郭艳霞于十日内将00359481号房证送到产权产籍处办公室,逾期不交,依法作废,并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原告曹恩伟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告下属的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对郭艳霞名下通过拍卖取得的1389.08平方米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2011年10月20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诉争的房产予以查封。另查,郭艳霞于2011年8月9日,将本案诉争的房产出售给李明。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确认,郭艳霞与李明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有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被告辩称其在第三人郭艳霞提出并照的申请后,已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故并照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房屋登记使登记机构在证据和程序合法下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成为可能。本案中,第三人郭艳霞于2010年12月17日申请登记时,未向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2006)辽县执字第457-1号、(2006)辽县执字第458-1号执行裁定书,隐瞒了原告曹恩伟系其所要申请并照房产中的部分房产现所有人的事实,致使被告错误将本案诉争的九处房产合并为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在郭艳霞名下。故本案被告作出并照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将原第三人郭艳霞名下的九个房照(房照号辽市字第00168135号、第00168136号、第00168137号、第00168138号、第00168139号、第00168140、第00168141号、第00168142号、第00168143号)合并一个房照(房照号辽市字第00359481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九照合一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不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曹恩伟取得网点后,本应持相关法律文书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产权产籍处办理转移登记,但因当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并经上诉人查阅档案发现,在被上诉人要求办理转移登记前,郭艳霞已经办理了九照合一登记。被上诉人必须公告作废九照合一后的房证,然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提出公告申请并缴纳了公告费。但被上诉人在公告生效后,没有到上诉人处办理转移登记,等被上诉人再来上诉人处办理时,因郭艳霞与李明、曹恩伟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圣区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所以上诉人无法为被上诉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在市产权产籍处办理九照合一期间,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和个人向上诉人提供过任何法律手续。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曹恩伟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郭艳霞上诉称,2010年9月15日上诉人因拖欠农业银行贷款,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22处房屋被辽阳县人民法院拍卖,由被上诉人曹恩伟竞拍购得。在拍卖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协议书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购买拍卖房屋,其中庆阳街25号门市房和药房楼上楼下二层,共计1100平方米归被上诉人所有,合价款210万元。后院歌厅旅社(本案涉及房屋)归上诉人所有。在被上诉人竞买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并于2010年12月17日共同到原审被告处办理九照合一、五照合一手续,2011年8月9日上诉人与李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李明,该房屋买卖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一、九照合一只是房屋所有权证并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面积地点并没有发生改变,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二、上诉人并没有隐瞒申请办理并照手续房屋被拍卖的事实,被上诉人是按照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约定,配合上诉人办理并照手续,真正隐瞒案件事实的是被上诉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恩伟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曹恩伟辨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郭艳霞没有与曹恩伟合伙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屋。二、郭艳霞与李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房屋所有权归曹恩伟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确认。三、房屋变更登记为行政确认,是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四、郭艳霞隐瞒其不是房屋产权人的事实,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虚假的房屋变更登记,该登记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郭艳霞二审庭审中补充提交三份新证据,因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本案中,上诉人郭艳霞在明知(2006)辽县执字第457-1号等执行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曹恩伟所有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九照并一登记,致使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将本案诉争的九处房屋所有权证合并为一个所有权人为郭艳霞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并照行为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及上诉人郭艳霞各承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大钧审 判 员 王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阳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