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免与任贻朗、苏多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免,任贻朗,苏多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219号原告:李免,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贻朗,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苏多广,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李免诉被告任贻朗、苏多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免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李免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