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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瑞雪、吴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雪,吴小英,骆美根,骆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吴瑞雪,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小英,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美根,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骆振威,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小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