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平、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陶贤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贤荣,男,1964年7月20日,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王平与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凤阳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