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708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9元,减半收取1569.5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平毅建筑机具租赁处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