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从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从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750号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M。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喜,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从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