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4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晓峰、卢俞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峰,卢俞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卢俞辰,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商初字第014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俞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卢俞辰名下有牌号为浙F×××××的小型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俞辰所有的牌号为浙F×××××的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孝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