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高兴发与李海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发,李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发,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海科,男,汉族,1975年6月5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3)宣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高兴发申请执行李海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高兴发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7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科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执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胡光佳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