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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甄大林与马洪伟、马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大林,马洪伟,马洪亮,陈新林,杨红,付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甄大林,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马洪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洪亮,男,1978年5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新林,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杨红,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付长英,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大林与被执行人马洪伟、马洪亮、陈新林、杨红、付长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宋桂宝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