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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624号原告:张永红,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二路50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38561E。法定代表人:孟祥照,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永红诉被告青岛海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红负担。审 判 员  宋金修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