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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华与陈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陈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谢华,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陈月,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4)东执字第01069号;执行依据: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