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华与陈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陈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谢华,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陈月,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华与被执行人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4)东执字第01069号;执行依据: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徐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汤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