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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董某1、李某与董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李某,董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61号原告:董某1,男,192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某,女,193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光华,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系两原告长子。被告:董某2,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董某1、李某与被告刘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董某1、李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1、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1、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书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