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桂林、李寿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林,李寿祥,李贵祥,仲秀英,黄桂林,李寿祥,李贵祥,仲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林,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寿祥,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贵祥,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仲秀英,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黄桂林与被执行人李寿祥、李贵祥、钟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000元及息,因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