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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5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秀斌、陈小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斌,陈小宏,沈丽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5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秀斌,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霖蔚,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宏,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沈丽添,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周秀斌与陈小宏、沈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周秀斌与陈小宏、沈丽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发现,登记在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有两处房产。通过协商,双方就其中一处房产的处置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已按协议履行875722.25元,尚欠924277.75元及利息。另一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名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黄艺生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