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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王学礼,张孝琴,王泷,王玉凤,王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148号原告王礼,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生,高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裕泰花苑13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62222319720530461X。委托代理人马尚尧,甘肃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礼,男,汉族,1966年5月6日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新天镇王什村,身份证号:622223196605064614。被告张孝琴,女,汉族,1967年2月6日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新天镇王什村,身份证号:622223196702064624。被告王泷,男,汉族,1997年5月6日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新天镇王什村,身份证号:622223199705064615。被告王玉凤,女,汉族,1997年5月6日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新天镇王什村,身份证号:622223199705064623。被告王玉兰,女,汉族,1996年10月15日生,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新天镇王什村,身份证号:62222319961015464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诉被告王学礼、张孝琴、王泷、王玉凤、王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礼负担。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