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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明小与魏美君、杨文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小,魏美君,杨文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792号原告:田明小,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魏美君,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杨文园,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小与被告魏美君、杨文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魏美君、杨文园的住址以及电话号码无法联系到被告魏美君、杨文园。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明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