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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汝龙、李锦年等与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自然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74号原告:陈汝龙,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李锦年,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宗伟,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自然村,住所地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自然村。诉讼代表人:李长才,村民组长。原告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诉被告和县姥桥镇杜姬庙村委会胡李自然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汝龙、李锦年、陈宗伟负担。审判员  许宗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青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