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刘炳森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刘炳森,赵永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茶坪乡千佛村。法定代表人:张安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炳森,男,193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审第三人:赵永富,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因与被上诉人刘炳森、原审第三人赵永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6元,减半收取5863元,由上诉人安县茶坪乡千佛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