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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闫芳、杨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芳,杨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09号申请人:闫芳,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宝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闫芳与被执行人杨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杨宝军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宝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辆一部,查封价值为11万元。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