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02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达某1与达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某1,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达某1。被执行人达某2,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某1与被执行人达某2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以目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崇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冯卫国审判员 蒋 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