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来与被告柯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来,柯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293号原告:王家来,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柯尊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白河县宋家镇光荣村**组。原告王家来与被告柯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因被告柯尊文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王家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柯尊文的起诉,待其回白河后再行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来撤回对被告柯尊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王家来自愿负担。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