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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来与被告柯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来,柯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293号原告:王家来,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被告:柯尊文,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白河县宋家镇光荣村**组。原告王家来与被告柯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因被告柯尊文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王家来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柯尊文的起诉,待其回白河后再行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来撤回对被告柯尊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王家来自愿负担。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