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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与何传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何传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321号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2808106R(1-1)。法定代表人:葛立云,董事长。被告:何传满,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物业”)与被告何传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房物业的法定代表人葛立云,被告何传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房物业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622.83元(截止2015年5月31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了池州市水岸花园小区1号楼701室,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截止2015年5月31日,被告尚有物业费4622.83元未缴,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欠至今。原告现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何传满辩称,我并未欠缴物业费,我已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80月交到月亮湖社区居委会,5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交到新的物业公司。2014年底,因社区业主推选本人加入业主委员会,金房物业向秋浦街道办事处和月亮湖居委会反映,以欠缴物业费为由,阻止本人加入业主委员会,后经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协调,确定由月亮湖社区居委会代收,待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返还至小区用于公共设施维修使用。我之所以不将物业费交至金房物业,是因为金房物业没有履行好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损害了本人及小区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冒充业主签字,骗取房屋维修金。在物业费收取之后,对小区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等并未进行日常的维护及维修,还以“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安全”为由,将其拆除变卖,所得收入归其所有。金房物业的种种行为,给小区的业主造成极大损失,且我已缴纳物业费。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2014年1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金房物业(乙方)签订《平天湖水岸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乙方为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其中高层小高层(写字楼)0.90元/月/平方米;商业、非住宅0.45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35元/月/平方米;车库、储藏室0.2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0年6月1日,何传满办理入住手续,成为该小区业主。2015年3月24日,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月亮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收条“今暂收平天湖水岸花园1栋701室业主何传满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24个月物业管理费共计3680元。自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后,再行移交”。2015年7月22日,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业主委员会、石台县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共同向月亮湖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要求动用资金修理多层单元门及西大门的报告》,言明经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石台县中天物业公司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现由石台县中天物业派施工队对25扇单元门、西大门及活动广场进行维修,预算造价13800余元,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意见,所需费用先从何传满等交给居委会代收的物业费中支付9580元,余款由石台县中天物业公司承担。后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月亮湖社区居委会将9580元移交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2015年8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平天湖水岸花园小区维修决算书,多层单元门正修、刷防腐油漆25樘,单价350元/樘,共计8750元;西大门维修加固、刷防腐油漆680元;小区内活动广场铁凳子腐烂、正修加固刷防腐油漆520元;1至4#楼小高层地下车库、电动车无法进入,经规划设计有关部门同意进行通道改造共计3850元;上述款项共计13800元。现金房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何传满支付物业费。庭审过程中,金房物业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何传满支付物业服务费368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金房物业与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水岸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平天湖水岸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按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3680元,已然违约。虽被告辩称,其已将物业费缴至社区居委会,但社区居委会并未将该物业费转交原告,而将该款移交至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等维修。对于公共设施等的维修费用是否由原告承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被告何传满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现金房物业要求何传满支付物业服务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传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金房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3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传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