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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钟金明、郭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明,郭秀莲,赖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金明,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申请执行人郭秀莲,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赖飞龙,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钟金明、郭秀莲与被执行人赖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2925元及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四查”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