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钟金明、郭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明,郭秀莲,赖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金明,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申请执行人郭秀莲,女,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赖飞龙,男,1987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钟金明、郭秀莲与被执行人赖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2925元及息,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四查”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梅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成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