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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泰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与郝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泰新城物业有限公司,郝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142号原告天津市永泰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庶海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1478435K。法定代表人李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忠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郝俊杰,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静海区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上三里村中心大街东2排70号,现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永泰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永泰新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俊杰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