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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邢鑫、刘荣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鑫,刘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19号申请人:邢鑫,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宏声,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荣胜,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邢鑫与被申请人刘荣胜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荣胜名下车牌号为津N×××××大众牌小型轿车,申请人邢鑫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荣胜名下车牌号为津N×××××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