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春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平,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永仁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攀枝花市东区阳秋巷7号民建社区旁的通道处,趁无人之机,用弹弓击破徐某的东风标致轿车后车窗玻璃,入车内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又以同样的方法将停在旁边周某的东风雪铁龙C2轿车驾驶室玻璃击破,入车内盗走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被挥霍。2.2016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106号1栋旁,趁无人之机,用弹弓击破谢某的路达牌轿车车窗玻璃后,从车内盗走11条软中华香烟和一副墨镜。赃物已被吸食。3.2016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攀枝花市东区湖滨路4号1栋附501号“品色艺术”酒店对面的公路边,趁无人之机,用弹弓击破李某的丰田牌越野车车窗玻璃后,从车内盗走红酒2瓶,多双男女旧鞋。赃物已被挥霍。4.2016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春平在攀枝花市东区凤凰西街21号8栋102号“四海鑫悦荣”汽车装饰洗车场,趁无人之机,用弹弓击破杨某的路虎牌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后从车内盗走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400元)。销赃后赃款已被挥霍。5.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蝴蝶花园”外的“羽文商贸经营部”门口,趁无人之机,用弹弓击破张某的吉利牌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后,从车内盗走放于后备箱的挎包里人民币90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6.2016年8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在攀枝花市东区湖滨路69号“华蔡健黑茶”店门口旁,趁无人之机,用铁棍撬开停在该处廖某的本田雅阁牌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00元)、苹果MINI2代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00元)、人民币300元、橙色衣服一件。赃款已被挥霍。7.2016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李春平伙同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凤凰公寓”大门口旁,趁无人之机,用铁棍撬开停在该处鲜某的起亚牌YQ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男士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赃款已被挥霍。8.2016年8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春平在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50号14栋旁,用铁棍撬开停在该处的现代牌越野车后座右侧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人民大会堂”牌香烟2条、“中南海”牌香烟1条、“双喜”牌香烟2条、“大卫”牌香烟1条、“希尔顿”牌香烟1条、白酒一瓶。赃物已被挥霍。9.2016年9月11日5时左右,被告人李春平在攀枝花市东区凤凰西街21号9栋“滨江映像茶府”北侧停车场,用铁棍撬开停在该处杨某2的宝马牌轿车后座右侧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四瓶五粮液酒、人民币20余元。赃款已被挥霍。10.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春平伙同张某2(另案处理)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星实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处,用铁棍撬开停在该处刘某的奥迪牌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后从车内盗走储物箱中人民币60余元。赃物已被挥霍。11.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春平伙同张某2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公路边处,张某2用刀撬开停在该处陈克斌的福特牌轿车左前窗玻璃,后从车内盗走骄子牌香烟7包。赃物已被吸食。12.2016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春平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水厂附近一停车空地,用撬棍撬开停于该处唐某的福特牌轿车左前窗玻璃,盗走储物格内现金人民币1,100元。赃款已被挥霍。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徐某、周某、谢某、李某、杨某、张某、廖某、鲜某、王某、杨某2、刘某、陈克斌、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春平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春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春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880元,其中周某人民币2,000元;杨某人民币3,400元;张某人民币900元;廖某人民币5,400元;鲜某人民币1,000元;杨某2人民币20元;刘某人民币60元;唐某人民币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伟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