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与边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边福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3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58号。被告(反诉原告):边福清,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与被告边福清(反诉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 微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