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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与边福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边福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3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58号。被告(反诉原告):边福清,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吉兴矿业开发公司与被告边福清(反诉原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翟 微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塔—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