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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继昌与被执行人胡志斌、肖良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昌,胡志斌,肖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昌,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胡志斌,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肖良慧,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804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志斌、肖良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志斌、肖良慧向申请执行人刘继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及其利息,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保全费1300元,执行费1736元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志斌、肖良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