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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董保家、王具才盗窃、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家,王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保家,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具才,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文盲,无职业,在天津市无固定住所,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保家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具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董保家伙同被告人王具才及其他人员,在天津市河北区、河东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董保家盗窃六起、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600元,被告人王具才盗窃三起、涉案金额4800元;2015年11月3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董保家伙同他人在南开区、河西区、红桥区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保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具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董保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具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董保家分别伙同被告人王具才及其他人员,在河北区、河东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董保家盗窃六起、涉案金额7600元,被告人王具才盗窃三起、涉案金额4800元;2015年11月3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董保家伙同他人在南开区、河西区、红桥区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盗窃的事实1、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小平”(另案处理)在河北区王串场街萃华里6号楼附近,采用砸电动车车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陈某1停放此处的三枪牌电动车一辆。2、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小平”在河北区王串场街萃华里9号楼附近,采用相同方式,窃取被害人左某停放此处的宝岛牌影骑士型电动车一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00元。3、2O16年5月27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被告人王具才在河东区晨光道晨光楼24号楼5门附近,采用相同方式,窃取被害人胡某停放此处的彪牌祖玛型电动车一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O0元。4、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小平”在河北区王串场街屏花里20门附近,采用相同方式,窃取被害人曹某停放此处的塞克牌贝塔型电动车一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元。5、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被告人王具才在河北区王串场街莹津里小区22门附近,采用相同方式,窃取被害人江某1停放此处的圣丹尼牌T60载重王型电动车一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O0元。6、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董保家伙同被告人王具才在河北区王串场街莹津里小区26门附近,由被告人王具才望风,被告人董保家使用U型锁砸被害人李某1停放此处的塞克牌侠客-SK型电动车车锁,被巡查民警发现后逃跑,民警在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董保家抓获归案,在河北区真理道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前将被告人王具才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案发后,被盗塞克牌侠客-SK型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1,其余被盗电动车已被变卖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左某、胡某、曹某、江某1、李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顾某、陈某2的证言,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董保家指认现场照片、作案所佩戴帽子照片及涉案电动车、摩托车、U型锁的照片,被害人辨认被盗电动车的说明,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指认笔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董保家聚众斗殴的事实2015年11月3日上午,天津市城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被害人李某2等人在南开区渭水道附近搭建拆迁施工挡板,在拆迁范围内的“老姑羊汤”经营者吴某(另案处理)得知该情况后,告知了同在拆迁范围内的“合顺牌馆”经营者傅某(另案处理),二人合谋找人阻挠施工。随后傅某纠集镡某、江某2(均另案处理),江某2又纠集被告人董保家及王某、米某、丁某、丛某(均另案处理)、葛某(已判刑)等十余人,于当日15时在施工现场汇合后,被告人董保家等人对被害人李某2进行辱骂、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2头部、右肘、胸部等多处受伤。后经他人报警,葛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6年4月29日网上通缉被告人董保家。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保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叶某、戈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傅某、镡某、江某2、米某、王某、葛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董保家非法拘禁的事实被告人董保家与江某2、米某、王某等人均系同事关系。2015年11月间,郭某(另案处理)指使江某2、米某等人向被害人刘某索要债务。2015年11月30日19时许,郭某电话将被害人刘某约至河西区解放南路××田园××庭院×号楼×门×号,被告人董保家等人在楼外望风,米某、王某等人在屋内控制被害人刘某,并将其带至红桥区前园村一平房内,被告人董保家等人对被害人刘某进行看管,并以暴力、威胁方式向其索要债务。2O15年12月1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答应归还部分钱款,并向被告人董保家的银行账户及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分别汇款16万元、24万元。被告人董保家及米某等人得款后,于2015年12月1日20时许将被害人刘某送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颞顶软组织挫伤、颈椎挫伤、右腕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保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郭某、江某2、米某、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刘某、董保家、贺某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保家受他人纠集后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董保家受他人指使,为索取债务,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保家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具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保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被告人董保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与他人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应认定为主犯,但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董保家明知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仍积极参与,并提供银行账号,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认定为主犯,但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董保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保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具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U型锁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董保家、王具才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400元、江某1人民币1600元;责令被告人董保家退赔被害人左某人民币2600元、曹某人民币200元;向被告人董保家依法追缴三枪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陈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柱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人民陪审员  王建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