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4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占林,张玉宝,张玉军,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4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龚占林,男,5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玉宝,男,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玉军,男,身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行人龚宇,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书(金融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龚占林、龚宇的银行存款帐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龚占林、龚宇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