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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俞成旺与南昌市百勤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成旺,南昌市百勤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4012号原告:俞成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南昌市百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999号办公楼七层7008室。法宝代表人:叶益波。被告:刘建军,男,1975年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俞成旺与被告南昌市百勤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成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成旺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成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成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俞成旺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潇奕 更多数据: